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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房改房”
来源:房产焦点    发布者:    点击:2825次    日期: 2017-11-23

  胜诉公告

  【导语】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固定搭配着的。即使在思想开放的如今,也影响着许多人。结婚买房的方式也有很多种,有婚前就已经买好的、有婚后共同买的、还有双方父母准备好的……很多种方式。这些情形在离婚的时候,怎么分割呢?

  【案件背景】梁女士和韩先生是一对夫妻,婚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屋。房屋属于梁女士单位的房改房,购买后登记在梁女士名下。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争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感情破裂。但在财产分配上达不成一致,并分别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如何进行分割。梁女士经过多方查找,选择现任京沐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邸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过程中,进行了法院调解。

  【知识课堂】

  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本案中梁女士双方对婚姻关系都没有争议,只是对财产分配有歧义。所以,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房屋为“房改房”,是指我国居民住宅由单位福利分房改革为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该房屋出售价款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市场价格,实际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2003年12月25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确定的原则是房改房应按市场价分割。分得的住房的一方应按等价原则给予另一方相当于该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解释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案件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在邸律师的指导下,梁女士与韩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争议房屋由梁女士所有。韩先生的个人财产一起折价一百万元,由梁女士分两次付清。付清后,将房屋交还给梁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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